【2023 MPF 移民前準備】如何提前領取MPF?

提前領取MPF

移民一定要攞MPF?

好多朋友都問: 移民一定要攞MPF? 係咪移民就一定攞到?首先需要理解 香港 MPF 強積金嘅概念,同埋持有人嘅權益。

強制性積金制度 MPF 基本原則

於2000年12月,香港正式實行強制性積金制度,為僱員提供退休保障。僱員的部分薪金將由僱主扣除,納入強制性公積金內,待65歲退休人士提取享用。

持有人權益 – 領取強積金 MPF 條件

*年滿65歲的計劃成員可選擇一次過領取強積金。

如果在65歲之前提取,則滿足6個具體條件之一:

1/. 60歲提前退休;

2/. 永久離開香港;

3/.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;

4/. 預期壽命不到12個月的絕症;

5/. 小額餘額賬戶;

6/. 死亡

移民一定要攞MPF?

不一定,其實視乎個人意願及經濟狀況,但因為某部份國家實施全球徵税,最理想的做法是,決定移民後,盡早辦理清税、提早領取MPF、保險及其它投資等事項。

提早申領 MPF 會否被徵稅?

以港人熱門移民國家為例,例如在全球徵稅的英國將養老金視為海外所得稅。由於香港和英國有雙重避稅協議,因此不必向英國政府繳稅,在移居英國後撤回與工作有關的強制性強積金供款,但額外的自願性供款部份,有可能會被徵稅。

澳洲及加拿大與香港並沒有雙邊雙重避税協定,香港的強積金退休計劃有機會被視為海外收入而需要納稅。 所以建議移民前做好充分準備,先結算MPF户口。

因移民而希望領取強積金的可行方案

1. 60歲提前退休

年滿60歲提早退休申請人必須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,並作出法定聲明指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,可以選擇一筆過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強積金。

2. 永久離開香港

1.證明你長期離開或將要離開香港,但不打算返回香港工作或永久居住。

2.通知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

3. 提交納稅申報單

*文件需要合乎政府相關要求,並且準確無誤,如有疑問,請聯繫我們

提早提取強積金所需文件

如申請人基於以上提及的6項理由的任何一項,想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,首先申請人需要向相關強積金計劃的每一名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,以下表格將總括6項提早取回強積金理由需要提交的文件:

理由 所需文件
提早退休
  • 身份證明文件
  • 相關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
  • 法定聲明表格
永久離開香港
  • 身份證明文件
  • 相關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
  • 法定聲明表格
  • 令受託人信納你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文件證明
完全喪失工作行為能力
  • 身份證明文件
  • 相關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
  • 「僱員永久不適合執行特定種類工作證明書」表格
患上末期疾病
  • 身份證明文件
  • 相關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
  • 罹患末期疾病醫學證明書
小額結餘
  • 身份證明文件
  • 相關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
  • 法定聲明表格
死亡
  • 遺產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
  • 相關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
  • 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

提早提取強積金所需文件

如申請人基於以上提及的6項理由的任何一項,想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,首先申請人需要向相關強積金計劃的每一名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,以下表格將總括6項提早取回強積金理由需要提交的文件:

理由 所需文件
提早退休
  • 身份證明文件
  • 相關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
  • 法定聲明表格
永久離開香港
  • 身份證明文件
  • 相關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
  • 法定聲明表格
  • 令受託人信納你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文件證明
完全喪失工作行為能力
  • 身份證明文件
  • 相關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
  • 「僱員永久不適合執行特定種類工作證明書」表格
患上末期疾病
  • 身份證明文件
  • 相關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
  • 罹患末期疾病醫學證明書
小額結餘
  • 身份證明文件
  • 相關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
  • 法定聲明表格
死亡
  • 遺產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
  • 相關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
  • 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

由於2020年開始,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,申請提早申領MPF的個案增多,實際操作比以往更繁複及困難,經常發生缺少重要文件、當局不受理申請人的證明、申請人不清楚自己MPF戶口的狀況、文件遞交的先後次序有誤等問題,如需協助,請聯絡我們。

常見問題

這一問題是申請人普遍關心的問題。答案是可以的。不過,如申請人已成功申請並提早取回強積金,那麼即使在65歲之前以全職/兼職或自僱形式再工作,都必須重新登記強積金計劃,而新的強積金累積權益也需要等65歲或以上才能申請拿回。除非申請人的工作收入並不超過現時最低入息水平要求 (每月7,100港幣或每年85,200港幣),則無需申請登記強積金計劃。

可以。只要你年滿18歲至64歲,並非獲豁免人士,以及連續受僱60日或以上,你的僱主仍須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。

若計劃成員曾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取回強積金,日後將不能以較後離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請。假如計劃成員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,藉此提早提取強積金,首次定罪,最高罰款$10萬及監禁一年;其後每次定罪,最高罰款$20萬及監禁兩年。

如申請人擁有多於 1 個以上的強積金戶口,申請人需要就每個戶口提交獨立的申請領取表格,詳細文件及手續費申請人可向受託人查詢。
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主可以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,向僱員抵銷需要支付的長期服務金/遣散費。僱主可從僱員帳戶抵銷的款額,不應多於向你支付的長期服務金/遣散費款額。

如僱主需要供款的累算權益等於或高於需要抵銷的長期服務金/遣散費,僱主則無需另外向僱員支付金錢,抵銷後所剩餘的款項會保留在僱員的帳戶內。另一方面,如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不足以完全抵銷長期服務金/遣散費,僱主便需要向僱員支付不足的金額。

強積金對沖機制會影響申請人在領取強積金時的餘額,因此申請人需要審慎管理自己的強積金投資組合。

無論申請人以何種方式領取強積金內的累算權益,都要根據自身需求衡量取回的方式,並計算自己選擇的強積金投資組合。如果申請人有需求,可聯絡積金局轉變現有的投資組合,或諮詢受託人商量強積金戶口金額的投資分配,以達到強積金累積最大收益。